当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的时候,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
当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请选择合法的证券咨询公司,有关合法证券咨询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 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作出谨慎决定,我们倡导闲钱投资,当投资者准备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甚至是自住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资股市之前一定要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 1、宏观经济风险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和其他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投资者存在亏损的可能,投资者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 2、政策风险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投资者存在亏损的可能,投资者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重大诉讼等都有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会导致该公司证券中止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投资者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 4、技术风险

    因交易撮合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正常进行,投资者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策略,当投资者有意投资ST、*ST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 7、其他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密码失密、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被仿冒、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导致亏损,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他人给予投资者的任何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可能。

  • 由此可见,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投资者在参与各种证券交易前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并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可以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的投资咨询服务。
相关合规管理制度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办公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下列基本信息,方便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查询、监督。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 第六十三条 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 第六十四条 投资顾问依据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 第六十五条 投顾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须实行留痕管理。

  • 第六十六条 投资顾问协议书及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投顾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 第六十七条 客服专员对所辖客户的基础服务工作及各项与投顾业务有关的客户服务工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 第六十八条 投顾业务客户合规回访工作由合规风控部门独立实施,具体的回访机制、程序和内容由公司另行制定。

  • 第六十九条 投顾业务客户投诉工作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和《公共关系与接待接诉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实施。

  •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投顾业务进行宣传,应当遵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投顾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 第七十二条 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一)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二)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三)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五)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顾服务费用;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王某被北京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间,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学保安室等地,虚构自己理财公司业务员身份,通过签订虚假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欺骗郭某向其个人账户打款,共计骗取投资理财款34万元人民币,期间以返利等形式返还郭某5.2万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退赔被害人郭某二十八万余元,并处以五千元罚金。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上述两个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编造、虚构所谓的专业投资顾问资质,利用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信任,进而通过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的财产。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咨询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013年,A公司股票连续三天大幅上涨,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于是进行停牌核查。停牌后,公司披露确有筹划重大事项,但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要继续停牌。一周后,公司股票申请复牌了,复牌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若干议案,其中一项议案是同意A公司与另外两方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非公开发行可行性报告显示,公司与某两方签订了增资框架协议,协议主体、签订时间、增资金额等都说的有模有样。此消息一出,股价应声而涨,投资者觉得公司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体现战略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多好的事啊,果断买入。

谁知这份增资框架协议随后被证监会查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A公司与某两方根本就没签过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这份利好协议是上市公司凭空捏造出来的。消息证明是假的了,可投资者买入的股票是真的,还在高位套着呢。A公司因为披露虚假信息,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任某某长期从事大宗交易活动,经营模式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打折买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并迅速在二级市场抛售变现,赚取差价。为了实现在二级市场高价出货,任某某屡屡在减持前一日尾市阶段拉抬收盘价,次日高价减持。

他于2011年11月23日至24日操纵的“X”:2011年11月23日,任某某通过大宗交易买入“X”45万股,成交价格28.32元,买入金额12744000元,完成建仓。2011年11月23日临近收盘期间(14:56:24至14:59:28),任某某为了在短期内拉升股价,大量申报买入“X”4笔共计63000股,占尾市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高达75.54%;委托价格由29.60元升至32.00元,每笔均高于当时市场上的买1档价格,三分钟内将股价由29.35元拉升至30元收盘,拉升幅度达2.21%。2011年11月24日,在达到操纵股价目的后,任某某将持有的50万股“X”全部卖出,导致该日股价震荡下跌。任某某通过尾市三分钟的操纵赚取近30万元。

其实,正常投资者出于看好某只股票的投资价值,即使是在尾市期间买入,仍然属于合法行为。任某某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其大量买入股票是为了拉高收盘价,诱骗投资者跟风,一旦目标得逞,马上趁机套现,根本不是真实的交易目的。这样的行为就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操纵市场的情形,必定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惩。2011年至2014年期间,证监会先后两次对其作出处罚,开出3亿多元罚单。

投资者进行市场投资时,应遵从符合价值规律的理性投资方式,结合市场、行业和公司的情况进行冷静分析,警惕市场操纵者兴风作浪,制造虚假繁荣。如果盲目跟风炒作,极易被市场操纵者利用,造成惨重损失。以本案为例,假设投资者小明被尾市股价的迅速上涨所诱惑,以收盘价30元价格追涨买入,次日即亏损3%。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尾市期间莫名发生股价异动,此中恐有蹊跷,跟风炒作、追涨杀跌实乃刀口舔血,小心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变成市场操纵者的“陷阱”,成为市场操纵者的高位接盘侠。

某券商营业部前员工A(持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私下与该营业部客户B签订合作理财协议,约定由其对客户账户内60万资金进行证券买卖操作,委托期限为12个月。合同期内,账户如产生超过20%盈利,其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过20%则盈利全部为客户所有;如亏损超过20%,客户有权终止该协议或让其免费为其服务直到盈利为止。后因账户亏损较严重,双方提前终止协议。投资者B某因为盲目相信从业人员A某的承诺,自身财产遭到了侵害。

证券公司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A某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并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代客理财行为,违反《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属于公司行为,以证券公司为主体与投资者书面签署相关资产管理合同。

而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属于从业人员个人行为,一般是从业人员与投资者私下签署相关合同或口头约定相关内容。目前证券公司严禁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采取了一系列严密防范措施,并在对投资者进行电话回访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投资者一旦因违规代客理财产生亏损,投资者只能向从业人员主张权利。

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违法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知识与经验,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获取投资收益。